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DIS7170—1986《家具—柜类—强度和耐久性测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柜类家具强度和耐久性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宾馆、饭店等场合使用的各种柜类家具的出厂成品。其他柜类家具及其他家具的隔板、抽屉、门等部件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强度和耐久性试验方法,不限定试件的材料。结构和工艺。
2.原理和试验分类
2.1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是模拟家具各部位在正常使用和习惯性误用时,受到一次性或重复性载荷的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或承受能力的试验。
根据产品在预定使用条件下的正常使用频数,可能出现的误用程度,按加载大小与加载次数多少把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分为五级试验水平,见附录A(参考件)
2.2试验分类
2.2.1静载荷试验 用于检验产品在可能遇到的重载荷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
2.2.2耐久性试验 用于检验产品在重复使用,重复加载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
2.2.3冲击试验 用于检验产品在偶然遇到的冲击载荷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
3试验设备与附件
3.1试验设备
试验所用的加力设备应能保证对试件正确加力。
3.2试验附件
3.2.1加载垫
直径为100mm,边沿倒圆12mm的扁圆形刚性物体,如试件空间受到一定限制,则可使用直径为50mm的加载垫。
3.2.2载荷
所加载荷应不致增强产品结构,也不会改变载荷均布的位置。如果使用内装铅丸的织物袋加载,应将铅丸袋分隔成小块,避免试验期间铅丸移动。
3.2.3冲击钢块
用于试验隔板支承结构强度的冲击钢块的要求见表4规定。
3.2.4绳索和滑轮
一根2m长的多股软绳和一个定滑轮。
3.2.5试验位置地面要求
试验位置地面应水平、平整,表面复以层积塑料板或类似材料。
3.2.6挡块
用来防止试件移动,但不能限制试件倾翻的装置,其高度不大于12mm。如因试件结构特殊,允许使用较高的尺寸,但其最大高度应以刚好能防止试件移动为宜。
4试件
试件应为完整组装的出厂成品,并符合产品设计图纸的要求。
拆装式家具应按图纸要求完整组装,组合家具如有数种组合方法,则应按最不利于强度试验和耐久性试验的方法组装。所以五金连接件在试验前应按照牢固。
采用胶接方法制成的试件,从制成后到试验前应至少在一般室内环境中连续存放7天
5试验要求
5.1试验环境
标准试验环境的温度为15~25摄氏度,相对湿度为40%~70%。
5.2加载要求
强度试验时加力速度尽量缓慢,确保附加动载荷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耐久性试验时加力速度应缓慢,确保试件无动态发热。
5.3均布加载要求
试验时,载荷应均布在规定的试验区域内。如果使用矩形钢块加载,前排的钢块应与试件的前边缘平齐。
5.4试验步骤
试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有关各项试验。耐久性试验可分别在不同的试件上进行,强度试验在同一试件上进行。
如因试件结构特殊不符合试验步骤,则试验应尽可能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有关差异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如要测定产品的使用寿命,试验应逐级通过各级试验水平,直至试件被破坏为止。
5.5测量精度
如无其他规定,小于1m的尺寸测量应精确到正负0.5mm,大于等于m的尺寸测量应精确到正负1mm,力的测量应精确到正负5;质量的测量应精确到正负1%。
6非活动部件的试验步骤
6.1隔板试验
试验时除待试隔板外,其他用于贮物的部位应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
6.1.1隔板弯曲试验
把隔板放在支承上,按表3规定的载荷,均布加载7天(见图1)
在加载前和加载7天后,在隔板前边缘中间部位,测量隔板的挠度,精确到0.1mm,并按两支承试验结束后,检查隔板的结构,并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件间跨距的百分比记录隔板的挠度
6.1.2隔板支承件强度试验
按表3规定的载荷,均布加载隔板(见图2),在隔板上靠近支承件的一端空出约220mm长度,用表4规定的冲击钢块,在尽可能靠近支承件部位跌倒10次,在试验前和试验后,检查搁板,并测量搁板支承件的位置。
试验结束后,检查搁板支承件的结构,并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本试验不适用于玻璃搁板
挂衣棍试验
试验时,除挂衣棍外,其他用于贮物的部位应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
6.2.1挂衣棍弯曲试验
将挂衣棍装在支承件上,按表3规定的载荷,均布加载7天(见图3);在加载前和加载7天后并保持载荷的条件下,在挂衣棍中间部位测量挂衣棍的挠度,精确到0.1mm,并按两支承间跨距的百分比记录挂衣棍的挠度。
试验结束后,检查挂衣棍的结构,并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6.2.2挂衣棍支承件强度试验
将挂衣棍装在支承件上,并按表3规定的载荷,在强度最弱的支承件上集中加载(见图4a)。如有三个以上的支承件,则应把载荷集中施加在受荷最大的支承件的两侧(见图4b)。在试验前和试验1h后,检查挂衣棍,并测量挂衣棍支承件的结构,并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6.3顶板、面板和底板试验
试验时,除待试部件外,其他用于贮物的部位应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
6.3.1顶板、面板和底板强度试验
按表1规定的力,通过加载垫,在最易损坏的部位垂直施加10次,每次加力应至少在试件上保持10s,如果把试件有若干个易损部位,最多在三个部位上各加载10次,如果顶板、面板和底板的高度是可调节的,应把这些部位调节到最易损坏的位置进行试验
试验结束后,检查试件的损坏情况,并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活动部件的试验步骤
7.1拉门试验
用挡块围住柜座或柜脚,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所以用于贮物的部件
7.1.1拉门耐久性试验
将质量为3kg的重物垂直挂在门内面的垂直中心线上,然后按表1规定的次数,使门从全部关闭位置至全部开启位置之间作往复运动。门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各约为3s(见图5)。门打开时,挡块不应受力。如果试件装有门夹装置,每往复一次,门夹必须动作一次,如果无门夹装置,门最大开启角度不应超过130度。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至90度位置时,检查门的外形和功能,并测量门两侧的挠度。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拉门强度试验
将表1规定的载荷,挂在距拉门安装拉手一侧100mm的内外两侧(见图6)。然后用手将门从离全关闭位置10度至离全部打开位置10度的范围内轻轻往复摆动10次,门从打开到关闭往复一个循环作为一次。门的开启与关闭时间各位3~5s,门的最大开启角度不应超过180度。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关闭至开至90度位置时,检查门的外形和功能,并测量门两侧边的挠度。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1.3拉门猛开试验
将绳索一端连接表1规定的载荷,另一端系在门上离安装拉手一侧边50mm并与拉手上部等高的位置(如门上无拉手,则系在同一侧边中部位置),绳索与门在全开位置时成90度(见图7),然后把门开到离门全开位置的起始位置,通过滑轮把门全部打开10次。试验时,重物应在门离全部打开位置10mm时预先落地。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全部关闭和打开成90度时,检查门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2移门和侧向启闭的卷门试验
用挡块围住柜座或柜脚,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所以用于贮物的部件
7.2.1移门和侧向启闭的卷门的耐久性试验
将启闭力施加在门的外面靠近拉手部位或拉手上,以平均约为0.25m/s的线速度,按表1规定的次数,是门从关闭位置至离全部开启位置50mm处作往复运动(见图8)。如果试件装有门夹装置,每往复一次门夹必须动作一次。在试验前后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移门或卷门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2.2移门和侧向启闭的卷门猛关或猛开试验
将绳索一端连接表1规定的载荷重物,另一端系在拉手上或尽可能靠近拉手部位,如门无拉手时则系在门外侧边中间部位。通过滑轮将门从离开启或关闭的位置100
m处猛关10次(见图9)。试验时,重物应在门离全部打开位置10mm时预先落地。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门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3 翻门试验
把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用于储物的部件;试验时,如果试件可能发生倾翻,应加大载荷或将试件固定,使之保持平稳。
7.3.1 翻门耐久性试验
按表1规定的次数,使门从关闭位置至全部开启位置间作往复运动,门的开启与关闭时间约为各为3s。如果试件装有门夹装置,每往复一次门夹必须动作一次。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门和铰链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3.2 翻门强度试验
将翻门打开,按表1规定的力,在离门角二侧边50mm等距离部位垂直加10次(见图10)。每次加力应至少在试件上保持10s。在试验前、试验第十次时和结束后,在加载部位测量门的挠度。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门和铰链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4垂直启闭的卷门试验
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所以用于贮物的部件
7.4.1垂直启闭的卷门耐久性试验
按表1规定的次数,以平均约平均约为0.25m/s的线速度,使卷门在全开启和全关闭位置间作往复运动。如果试件装有门夹装置,每往复一次门夹必须动作一次。在试验前后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移门或卷门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4.2垂直启闭的卷门猛关或猛开试验
按表1规定的次数,使门从起落平衡点自落(见图11)。如果卷门不能自落,应按7.2.2条规定做试验。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门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5抽屉试验
用挡块围住柜座或柜脚,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所以用于贮物的部件,被试抽屉除外
7.5.1抽屉和滑道耐久性试验
按表3规定的载荷加载抽屉内部(见图12),然后按表1规定的次数,以平均约为0.25m/s的线速度启闭抽屉,每次抽出时,将抽屉从关闭位置抽出三分之二,内留三分之一或内留不小于100mm,然后由此位置推至关闭位置。每次关闭抽屉时应略有停顿。加力点应与滑道平行或略高于滑道。如果抽屉和滑道装有定位装置,启、闭抽屉时,定位装置不应受到任何作用力,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当抽屉关闭和开启时,测量抽屉面板的垂直位置和抽屉的启闭力,在试验前后试验后,当门关闭和开启时,检查抽屉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5.2抽屉结构强度试验
将抽屉放在滑道上或类似方法将抽屉搁置,按表3规定的载荷加载抽屉,然后通过加载垫,把表1规定的力分别向抽屉面板和抽屉后板内侧面中间、离底板25mm高低部位施加10次。每次加力应至少在试件上保持10s(见图3)。在试验前后试验后,当抽屉关闭和开启时,检查抽屉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5.3抽屉猛关试验
把抽屉放在滑道上,按表3规定的载荷,加载抽屉,将抽屉从关闭位置抽出三分之二,但不应大于300mm内留不小于100mm,通过一台能满足表1规定线速度的试验设备,猛关抽屉10次(见图14).加力点的高度应与滑道平行或略高于滑道,每次试验后,抽屉内的载荷应重新放置。试验前后试验后,检查抽屉和滑道的外形和功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7.5.4抽屉滑道强度试验
将抽屉抽出三分之二,对带有限位功能的抽屉,应抽出其限位全长按表1规定的力,在抽屉面板上端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加载10次(见图15)。每次加载时力应至少在试件上保持10s.在试验前后试验后,当抽屉关闭和开启时,测量抽屉面板的垂直位置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8主体结构和底架的试验步骤
8.1主体结构和底架的强度试验
用挡块围住柜脚和柜座1和2(见图16和17),按表2规定的载荷,加载所以用于贮物的部件。将抽屉。翻门和卷门关闭,拉门开至90度。按表1规定的力,在加载部位A,即在试件侧面中心线上离地高度1600mm处加载10次,对于高度小于1600mm的试件,其加载部位为试件侧面中心线的顶端(见图17)。每次加力应至少在试件上保持10s。在第一次及最后一次试验加载和卸载时,在加载部位测量试件的位移值d(见图18),并按同法试验和测量加载部位B。
用挡块围住柜脚和柜座2和3(见图16和17),按同法分别试验和测量加载部位C和D。
如果试验时试件发生倾翻,应把力减少到刚好不致使试件倾翻的程度,并记录实际所加的力,如果试件的加载部位难以确定,如试件高度大于1000mm,且加载部位处于试件表面空缺处(如衣柜开门后的挂衣空间),则应借助木条等物件对试件加载
试验结束后,按第9章规定评定缺陷
9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开始前,应实测试件的外形尺寸,仔细检查试件的质量,记录零、部件和结合部件的缺陷(主要用来区别试件经试验后产生的缺陷)。试验结束后,重新测量试件的外形尺寸,检查试件的质量并按一下要求评定试验结果
a零、部位是否断裂或豁裂;
b用手按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是否出现永久性松动;
c任何零、部件是否出现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d五金连接件是否出现松动;
e活动部件(包括门类装置)的开、关是否灵便。
10试验报告
试验包括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选用何级试验水平
b试件试验前和全部试验结束后试件出现的缺陷
c每次试验和全部试验结束后试件出现的缺陷
d选用何种测定方法(即测定产品使用寿命的试验方法或是按相应等级的试验水平检测产品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方法)
e任何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试验细节
f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g试验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质量检测中心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家具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木材工业研究所和上海市家具研究所共同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