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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2383-1998餐桌餐椅/家具测试仪

时间:2013-11-07 08:28  来源:www.deao-yq.com  作者:家具测试仪  点击:
QBT 2383-1998 餐桌餐椅/家具测试仪
前言
本标准是国家标准GB/T 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T 3325《金属家具能用技术条件》所覆盖的专项产品标准之一。本标准的合格品的技术要求达到了德国标准DIN 68885《家具桌要求、检查》(1987年版)的要求。
本标准除体现餐桌、餐椅特性的内容之外,与GB/T 3324和GB/T 3325还有以下主要不同之处:
1.根据最大自由原则,去掉了对桌面、椅(凳)面尺寸的规定,本标准仅仅规定了允许的最小尺寸及级差。
2.本标准规定在“产品所在地区”测定木材含水率,而不是在“产品加工所在地区”或产品“使用地区”测定木材含水率。
3.本标准对产品规格、分类及检验结果分等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规定了出厂检验结果分等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作为行业标准系首次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西安富升木器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余长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桌餐椅(以下简称“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哦、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材料由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或(和)金属材料构成的产品,其他材料构成的产品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桌椅连为一体的餐桌和餐椅。
注:本标准所指餐桌餐椅是家庭或商业场所室内就餐使用的各种形状(方形、圆形、椭圆形、矩形)的独立的、可移动的桌子椅子(包括凳子)。
2  家具测试仪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20——7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 /T 1732——93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 1931——91木材含水率测定法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4893——85  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 4893.9——92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法
GB 5928——8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铝氧化膜的厚度测试方法 测重法
GB 5933——8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结合强度测试方法
GB 5938——86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GB 10357——89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GB/T 10357.7——199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稳定性
QB/T 1950——94家具表面漆膜耐盐浴测定法
QB/T 1951.1——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 1951.2——94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ZBY 80002——88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ZBY 80003——88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转台
大型圆餐桌上,用于放置食品等可转动的副桌面。
3.2  转盘
位于转台和桌面之间,使转台可产生相对于桌面转动的机构或部件。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使用场合不同分类家用型和商用型两类。
a) 家用型(J)仅供家庭内使用;
b) 商用型(S)供宾馆餐厅、饭店、咖啡厅等商业场所使用。
4.2  产品按材质不同可分为:
a) 全木(M)产品主要材料为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
b) 金属(G)产品主要材料为金属材料;
c) 钢木(Gm)产品主要材料为木材或木质人造材料和金属材料。
4.3  产品代号及规格型号
4.3.1  代号
产品代号规定如下:
a) 餐桌——CZ
b) 餐椅——CY
c) 餐凳——CD
4.3.2  产品规格型号由材质代号、分类代号、产品代号及桌(椅)面主要尺寸组成。
a) 产品桌面(座面)为矩形、正方形及椭圆形的用如下方法表示。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规格尺寸、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对安放在检验平板(或者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量。
6.2  外观检验
形式检验时外观松应在自然光或照度在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由三人共同检查,以两人以上相同结论为评定结果。
出厂检验时,可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检验员独立检验。
6.3  材料检验
木材含水率检验应选取以下方法之一(促裁检验时应采用方法b)。
a) 按GB/T 3324中5.2规定检验;
b) 按GB/T 3324中5.2规定部位取样,用GB 1931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其他检验
本标准5.2,5.6,5.7各项分别按相应表格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表A1所列全部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7.1.2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表A1中1~30项及39项共31项为出厂检验项目。
7.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分基本项目、分级项目和一般项目。
分级项目的检验结果按表A1规定,分别评定为A级、B级和C级。
7.3  型式检验结果分等评定
7.3.1  型式检验抽样与组批规则按QB/T 1951.1中4.3规定
7.3.2  单位产品检验结果,分为A级品、B级品、C级品和不合格品。
A级品:即优等品,基本项目及一般项目均合格,分级项目中允许有一项B级或一项C级;耐久性必须为A级。
B级品:即一等品,基本项目均合格,分级项目中允许有二项C级;耐久性必须为B级,一般项目中允许有三项不合格。
C级品:即合格品,基本项目均合格,分级项目均达到C级以上,一般项目中允许有四项不合格。
不合格品: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品。
7.3.3  成套产品的等级评定,先按上条分别评定单位产品等级,取其中等级最低者为该套产品的质量等级。
7.3.4  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允许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产品规则按QB/T 1954.1中的4.7规定进行。复验产品只判定合格与否。经复验合格的产品,检验结论应为“复验合格”,不能评定质量等级。
7.3.5  A级品和B级品的确认,须有国家检测中心、行业专职检验机构或受国家、行业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实物质量水平检验证明;C级品由企业检验判定。
7.4  出厂检验结果分等评定
7.4.1  单位产品出厂检验的分等评定,应以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所评定的等级为基础,按以下条件评定:
A级品:基本项目及一般项目均合格,分项项目中允许有一项B级或一项C级,其余项目均为A级。
B级品:基本项目均合格,分项项目中允许有二项C级,其余项目均为B级以上,一般项目允许有一项不合格。
C级品:基本项目均合格,分项项目均达到C级,一般项目允许有三项不合格。
不合格品:达不到上次型式检验所评定的等级为该等级不合格品。
7.4.2  批产品质量等级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用上条判定的合格品数判定质量等级。
抽样检查采用GB 2828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一般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组见表B1。
7.4.3  按上条评定为某等级不合格品时,可按下一质量等级的要求重新评定单位产品的等级,并以新的合格品数重新评定,符合下一质量等级要求时,允许降级出厂。
7.4.4  出厂检验评定的等级不应高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所评定的等级。
8  标志、标签、包装
8.1  产品标志、标签或包装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高档产品应标明材料名称;
b) 生产厂中文名称、地址或注册商标;
c)合格证明及标准代号。
8.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垫衬物或包装、防止日晒或雨淋。
8.3  产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和防日晒雨淋;堆叠不宜过高;并应加垫衬物,以防压损。
家具测试仪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餐桌餐椅分级评定表
表A1
家具测试仪附录C
(提示的附录)
餐桌、餐椅主要材料
生产餐桌、餐椅时,建议使用以下主要材料:
一、产品所用刨花板应达到GB/T 4897规定的A类二等品以上。
二、产品所用胶合板应达到GB 9846规定的III类二等以上。
三、产品所用细木工板应达到GB 5850规定的二等以上。
四、产品所用中密度纤维度板应达到GB 11718规定的80型二级以上。
五、产品所用钢管应达到GB/T 13793规定的较高精度(Dz3Sz)以上。使用其他材料时,其性能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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