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3657.2-199木家具涂饰工艺--醇酸清漆、酚醛清漆(涂饰工艺规范)
本标准标定了醇酸清漆、酚醛清漆的典型工艺。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他木制件采用醇酸清漆、酚醛清漆涂饰的工艺规范。
2 引用标准
GB/T 4893. 1~4893.8 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SG/T 279 木家具涂饰
3 涂饰工艺淹程
涂饰的工艺流程按表1规定。
注:
①表中“0”表示应进行的工序;
②油性腻子不应局部嵌补;
⑧木本色不应上水色.
4 材料选用、制备
4.1 醇酸清漆、酚醛清漆可按附录A(参考件)中选用。
4.2 所用的染料、颜料、催干剂、溶剂等辅助材料均不应影响醇酸、酚醛清漆所规定的性能。
4.3 底漆对被涂底材和面漆应有良好的附着力,应不影响面漆最终的漆膜理化性能要求。
4.4 填孔料制备:一般可采用水性填孔料、油性填孔料,可参考附录B(参考件)配比,将各组分均匀拌合。
4.5 腻子制备:一般采用虫胶腻子和油性腻子,可参考附录C(参考件)配比,将各组分均匀拌合。
5 其他要求
5.1 涂饰产品表面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使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5.2 涂饰前必须熟悉涂料的组成、性能、用途及技术指标,按规定方法正确配用。
5.3 涂饰前必须对被涂饰物体表面的油迹、胶迹、树脂、木毛及其他污物进行处理。
5.4 涂饰现场和涂饰工具必须保持洁净,施工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35℃之间,相对湿度在75%以下。
5.5 涂料的施工粘度必须加以控制,使其在喷、刷时不流坠、不显刷纹为宜。
5.6 涂布后一道涂料必须在前一道涂料实干(指撤无印痕)后进行。
5.7 涂布最后一道涂料不宜加催干剂。
6 涂饰屡质量要求
6.1 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的漆膜理化性能可达表2中规定的等级。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4893.1—
4893.8的规定。
6.2 涂饰层外观要求
涂饰层外观要求符合SG/T 279-1985中3.2条规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武汉家具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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