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2453.1-1999 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沙发力学测试仪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1997年发布的国际标准ISO 7075-1《家用的单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制定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都与之等同,
在《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总标题下,包括两个部分
第1部分(即QB 2453.1):安全要求;
第2部分(即QB/T 2453.2):试验方法。
本标准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家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承办人:沈炎熊。
ISO前言/沙发力学测试仪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在世界范围的联合组织。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通常是由ISO的各技术委员会完成的。对某技术委员会已确定的项目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体都有参加该委员会的权力。与ISO有联系的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同样可以参与工作。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所有电工技术标准化领域密切合作。
由ISO技75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分发给其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作为国际标准发布要求至少75%的成员团体投票赞成。
国际标准IS0 7175-1是由技术委员会IS()/TC 136《家具》,分委员会sc5《家庭家具》制定。
IS0 7175在《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总标题下,包括以下部分:
——第1部分:安全要求
——第2部分: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有关安全性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部长度在900mm^-1400mm的童床和折叠小床。本标准不适用于摇篮和吊床。
附录A给出了本标准所涉及的各种尺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675-86玩具安全
QB/T 2453.2-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第2部分:试验方法
3定义/沙发力学测试仪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折叠小床
一种为搬运而能被拆卸或折叠的高旁板床具。
注:这类小床不包括各种用于运载婴幼儿的童车。
4安全要求
能够转变成其他物品(例如更衣柜、携带式围栏)的童床,当其转变后,应满足该物品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4.1材料
4.1.1 木材、以木材为基材的材料和源自植物的材料应无腐朽和虫蛀。
4.1.2制造者、进口者或零售者应提供证明:易接触儿童的材料和表面,即所有肉部材料和表面满足GB 6675第三篇的要求。
4.1.3儿童能接触范围内的金属应采用防腐蚀的材料,或者作防腐蚀处理。
国家轻工业局1999-07-12批准2000-07-01实施
4.2结构
4-2.1 产品的外露边棱和凸出部分应倒角和无毛刺或刃口(见图1)。产品应无端都未封口的管子。
诸如铰链、托架和插销等小零件应无毛刺和刃口。
洼:图l所示最小曲率半径不适用于这些小零件。
图1 边棱和角所需擐小曲率半径
4.2.2产品内侧突出垂直平面大于5mm的凸出部件,应在处于晟低位置的床铺面上方和离旁板和床头上儿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n处。
产品内表面深于Smm的凹孔,应在处于最低位置的床铺面上方和离旁板和床头上儿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处。如果凸出部件和凹孔并存,其总深度应不大于5mm。
任何雕刻花纹应在处于最低位置的床铺面上方及离旁板和床头上儿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处。
转印应不使用于儿童易接触的产品内表面。
4.2.3 一个直径7mm的插入式量规所能适合进入的任何孔,如果不能符合4.4.2和4.4,3的要求,其深度应不大于10mm。
4.2.4 当按照QB/T 2453.2中5.3.3进行试验时,无论是试验链条或圆盘都不应被从产品内侧易接触的任何部位挂住。
注:1从内部易接触的外侧各部分,足指当试验链条从产品内侧沿着旁板围栏和床头的最高部移动时所能接触的部分。
2 由于床垫的覆盖,床铺面被视作不易接触椰分。
4.2.5除下列安排外,不应安装脚轮:
a)两个脚轮和两条腿;
b)四个脚轮中至少有两个能被锁定。
轮闸应能制止脚轮滚动,并且当按照QB/T 2453.2中5.IJ进行试验时应不会被打开。
4.2.6直接固定的连接螺钉(例如自攻螺钉),不应使用于当为搬运或储藏而拆卸童床时可以卸下或松开的任何零部件的装配。
4.2.7如果床铺面是可调节的,则不使用工具应不能使床铺面从一个较高的位置调节到一个较低的位置。
4.2.8控制任何侧翻旁板的机械装置,当侧翻旁板被提起时应能自动地啮合,并且应有以下几种组成:
a)必须同时动作的两个扣紧件至少相距850mm:
b) -个系统,其需要至少两个按照不同原理控制的独立而又同步的动作;
c)-个系统,其需要至少两个按照不同原理控制的连贯动作,即第二个动作的发生取决于第一个动作的完成并维持;
d)当按照QB/T 2453.2中5.10.2试验时,锁定机械装置对侧翻旁板的控制至少应有50N余力。
4.2.9为了防止折叠小床发生非故意折叠,其折叠系统应配备锁定机械装置。
当按照QB/T 2453.2中5.10.1试验时,折叠小床不应折叠。
当折叠小床安装使用时,应该:/沙发力学测试仪
a)一个儿童不可能提高在床内部的床铺面或部分床铺面;
b)按照QB/T 2453.2中5.10,2进行试验前和试验后都需要一个壤小50N的力去释放折叠系统韵锁定机械装置:
c)释放折叠系统的锁定机械装置需要至少两个连贯动作,即第二个动作的发生取决于第一个动作的完成并维持;
c)释放折叠系统的锁定机械装置需要至少两个按照不同原理控制的独立而又同步的动作;
e)释放折叠系统的锁定机械装置需要两个至少相距850mm井且必颁同时动作的扣紧件。
除用于侧翻旁板和折叠机械装鬣外的其他锁定机械装置,当按照QB/T 2453.2中5.10.2试验时,应有一个至少50N的控制余力。
4.2.10当按照QB/T 2453.2中5.4试验时,能被拆开的任何部分在圆柱体内应不能被完全装进。
注:零部件如果能被儿童用牙齿咬住或手指握住,可视作为能拆开的。
4.2.11 折叠小床应以这样的方式设计和制造,即当其安装使用时能防止由于剪、切或夹引起的伤害。
4.3床铺面
4.3.1 当按照QB/T 2453.2中5.3.2试验时,25mm的锥形头应不可能穿过床铺面与旁板之间,以及床铺面与床头之间的间隙。
4.3.2 当按照QB/T 2453.2中5.3.2试验时,60mm的锥形头应不可能穿过床铺面的相邻两根板条之间的间隙。
4.3.3 如果床铺面是由网状物组成,则如QB/T 2453.2中5,3.2所描述的85mm锥形头应不可能穿过网状物的孔。金属丝的直径应不小于2mm。
4.3.4 当按照QB/T 2453.2中5.5试验时,床铺面应没有一个部件断裂,床铺面应不发生移动,产品也不应有任何结构上的损坏。
4.4旁板和床头
4.4.1 当按照QB/T 2453.2申5.3.1试验时,以及在载荷下按照QB/T 2453.2中5;8.1试验时,旁板和床头的内高应至少为600mm。试验力撒去后,旁板和床头的内高仍应至少为600mm。
4.4-2 当按照QB/T 2453.2中5.3.2试验时,孔的实际直径和两个结构部件之间的距离(导杆和床柱之间的距离例外)应为60+5s mm。其最小尺寸适用干无载荷试验,最大尺寸适用于带载荷试验。
4.4.3侧翻旁板导杆和床柱之间的距离应在On:tm - 7mm或12mm—25mm。
4.4.4 当按照QB/T 2453.2中s.6,5.7试验时,板条或旁板和床头应既无断裂也无从紧固件上脱落的现象,任何旁板板条的永久性变形应不大于2mm。配件和紧固装置应无损坏或脱落并应继续保持正常功能。
4.4.5 当按照QB/T 2453.2中5.8.1试验时,应无裂缝、变形或其他任何损坏发生。
4.4.6在床铺面的最高位置状态,从旁板或床头的最低点测量,床铺面的上侧面与床旁板或床头的上侧边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300mm。在床旁板高度可调节的产品上,本要求也适用于床铺面的最高位置。
4.4.7如果旁板或床头是由网状物组成,形头应不能穿过网状物的孔。
4,5框架
当按照QB/T 2453.2中5.3.2试验时,配件和紧固件应无损坏、松动或脱落,并应继续保持正常功能。
4.6稳定性
当按照QB/T 2453.2中5.9试验时,应无一条以上的床腱或床角离开地面。
5 包装
任何用于包装童床、折叠小床或床垫的塑料套,如果可适用但不满足GB 6675中第一篇的要求,应以下列警告作明显标志:
“商品使用前移去塑料套,以免窒息的危险。接着应该销毁这些塑料套,或使之远离婴儿和儿童。”
6使用说明/沙发力学测试仪
使用说明应以销售地国家法定语言的形式提供。
这些使用说明应加上刊头:
重要——留作参考——仔细阅读。
这些使用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a)关于只有当折叠系统的锁定机械装置被啮合时折叠小床才能使用的说明;
b)如果床铺面的高度是可调节的,关于最低位置是最安全的说明,以及关于当婴儿大到能够坐起时铺面就应该一直使用该位置的说明。当w备韵是可调节旁板,要包括附加说明:
如果你把没人陪伴的儿童留在童床内,始终要确定侧翻旁板处于最高位置;
c)当配备可拆开撑杆以支撑处于最低位置以上的床铺面时,关于童床在铺面最低位置上使用之前必须移去这些撑杆的说明; -
d)-张装配图,一张所有部件和装配所需工具的清单和示图,以及一张螺栓和其他所需紧固件的图表;
e)关于提醒用户对遗留任何东西在童床内的危险引起注意的说明,因为这种东西可能提供一个立足点,或者造成闷死或勒死的危险;
f)关于床垫厚度选择的说明,即当床铺面处于犀低位置时,应该使内高(从床垫表面到床框架的上侧边)至少为500mm,而当床铺面处于最高位置时,应该使内高至少为200mm;
g)关于所有安装配件应该适当紧圄以及注意没有一个螺钉松动的说明,因为一个儿童能够使部分身体或衣服(如串线、项圈、玩具娃娃用的丝带等等)陷入困境,可能造成勒死危警;。
h)当床垫不是与童床—起销售时,涉及床垫尺寸的推荐;
i)关于意识到在童床附近点燃火源或其他强热源,例如电取暖器、煤气取暖器等等是危险的警告。
7标志
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所有童床应具有以下内容的永久性标志:
a)产品名称、注册的商品名称和制造厂、批发商或零售商的注册商标,以及识别制造厂的附加手段:
b)本标准号和日期;
c)在童床旁板上,于旁板顶部下方至少200mm处,以表明床垫最大高度或厚度的一条线或其它标识;也可以说明床垫所允许的最大高度或厚度。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与本标准一致的尺寸视图
图Al 剖视图
图A2旁板和床头的正视图
图A3床铺面的平面图
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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